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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石科技对实控人“定向分红”1.6亿,对富士康销售数据自相矛盾
发布时间:2021-06-17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石科技)是一家以半导体显示器件及特种胶粘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目前该公司正在冲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建巍。

经我们研究发现,2018年和2019年,冠石科技两次分红累计金额高达1.60亿元,这笔巨款全进了实控人张建巍的口袋,其他两名股东未获分红。此外,招股书披露公司对主要原料自购模式客户富士康的偏光片销售金额,以及公司对两家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同比增加额与销售额之间,都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招股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堪忧。

对实控人“定向分红”1.6亿元

2018年12月20日,冠石科技前身冠石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的1000万元,分配给实控人张建巍。

此后的2019年6月1日,冠石有限再次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中的1.50亿元,分配给张建巍。

上述两次股东分红,是冠石科技在报告期内仅有的两次股利分配,累计1.60亿元股利的分配对象都仅有一人,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张建巍,公司其他股东都无从获取受益。

这是因为上述两次决议分红时,冠石有限仅有张建巍一名股东吗?答案是否定的。

招股书显示,2018年8月6日,冠石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门芳芳和王顺利以货币出资方式向公司增资,增资定价为1元/元出资额。2018年11月29日,冠石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张建巍、门芳芳和王顺利持有公司股权占公司总股本之比分别为95.99%、2.97%和1.05%。

这一股权结构,一直保持到2019年6月28日,冠石有限完成下一轮增资为止。上述两次“定向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就发生在这一期间。

奇怪的是,据门芳芳、王顺利与张建巍签订的《增资合同》显示,冠石有限2018年8月6日之前形成的股东权益均由张建巍独自享有。也就是说,门芳芳和王顺利增资后的股东权利并不完整。如果张建巍将从公司获得权益的时间节点定在2018年8月6日之前,例如:上述股利分配中确定截至2017年末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那么门芳芳、王顺利或将对此无从置喙。

从实际的股利分配情况来看,如果2018年冠石有限的利润分配(1000万元)参考2017年末的未分配利润还算合理,那么2019年6月公司的利润分配(1.50亿元)再强调参考形成于2017年末的未分配利润,恐怕就不太合适了。

2019年6月9日,冠石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上调本次增资事项中门芳芳、王顺利的增资入股价格为25元/元出资额(参考2018年末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23.61元/元出资额),两人分别补缴出资816万元和288万元。同一天,三位股东签订增资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从当天起,公司所有股东权益均由全体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可是,对于增资股东门芳芳和王顺利而言,在上述两次分红之后,其补充出资获得的股东权益已经明显缩水,股东权利已经受到明显侵害。

为什么门芳芳和王顺利的增资不能一步到位?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6月9日之间,是否存在门芳芳和王顺利为张建巍代持股权的情况呢?都需要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释。

富士康到底买没买偏光片?

2017年到2020年,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富士康)是冠石科技原料自购模式的主要客户,公司对富士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726.25万元、1816.84万元和1282.42万元,主要销售内容都为“偏光片、信号连接器、生产辅耗材、特种胶粘材料”,偏光片是其中之一。

数据来源:冠石科技招股书

可是,招股书又显示,2017年至2019年,冠石科技对原料自购模式下客户富士康的偏光片销售金额都是0元。

数据来源:冠石科技招股书

原料自购模式下,招股书关于冠石科技对富士康的偏光片销售出现了“有”和“无”两种情况,差异非常明显。

那么,可比前三年内,在原料自购模式下,冠石科技到底有没有向富士康销售偏光片?具体销售金额是多少?这都成了一个谜。

关联销售额违背基本会计准则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冠石科技对同一实控下关联方重庆汉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汉易)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9.89万元,同比上涨175.74万元。

数据来源:冠石科技招股书

此外,2018年度,冠石科技对重庆汉易的关联销售金额仅为169.94万元。

数据来源:冠石科技招股书

两相比较,冠石科技对重庆汉易的2018年关联销售金额(169.94万元),比其对重庆汉易的关联应收款同比增加额(175.74万元),低了5.8万元。

无独有偶,冠石科技对另一关联方上海冠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祥)的关联销售,也存在类似问题。

截至2018年末,冠石科技对上海冠祥的关联应收账款余额为0.63万元,同比增长0.63万元。

但2018年度,冠石科技对上海冠祥的关联销售额仅有0.17万元,比上述关联应收账款同比增加额(0.63万元),低了0.46万元。

按理说,期末应收账款同比增加额来自于当期销售额,通常应收账款的同比增加额不应该高于销售额。但招股书披露的上述两项关联交易数据却恰恰相反。

在招股书否认2018年内冠石科技存在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上述财务数据的异常情况就比较令人费解,需要公司解释清楚了。

(文章来源:金色光-投资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