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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分析
永和股份报告期内频繁违规 股东们还曾“窝里反”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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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创财经》 文 / 张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股份”)主营为氟化学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产业链覆盖萤石资源、氢氟酸、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公司产品主要为氟碳化学品、含氟高分子材料以及氟化工原料,其中,氟碳化学品销售收入占比最高。

永和股份在报告期内的多达17次的各类行政处罚引起了《云创财经》IPO课题组的注意,这其中包含海关,环保、税务等各方面处罚,自2017年起,永和股份在各类行政处罚中共计被罚款约150万元,另外,永和股份的股东还曾状告实控人,这其中隐藏何种故事也引人注目。

股东“窝里反”

永和股份自2004年成立的10多年来,曾经历了多次的股权变动,在这些变动中,公司实控人童建国还曾与股东华立集团发生过矛盾。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12月,华立集团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的对象为童建国、第三人永和股份,不过,该案件最终由华立集团撤回。

然而在2017年4月,童建国则对以上因与被上诉人华立集团、原审第三人永和股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童建国向法院表示,1、本案属于股东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实质为股东代表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被上诉人提起本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获得额外分红权,实质上亦属于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上诉人提起本诉讼所依据的《氟化工项目合作总协议》,仅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整体商业合作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一份。且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为总协议,依据该协议签署的关联合同约定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以关联合同约定为准。而此后双方签订的《浙江永和新型制冷剂营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关于浙XX生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总协议》等关联合同均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仅依据《合作总协议》的管辖约定,而无视本诉讼的客观事实及法律关系实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童建国的上诉,并维持原裁定。

童建国与华立集团的这起矛盾还得从华立集团入股永和股份说起,2011年12月,华立集团以6.18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永和股份,而在当月,浙江星皓、夏霆及朱晓洁又以6.03元/注册资本入股了永和股份,仅仅1个月内,永和股份的每注册资本的价格未增反同比下降了2.43%,这其中的原因目前暂不得而知。

不过在华立集团与童建国对簿公堂之后的2017年5月,华立集团将其持有12%的永和股份股权以7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童建国,这一事件也就此告一段落。

行政处罚频繁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永和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了多达十多次行政处罚,这些处罚涵盖海关,环保以及税务等方面。

其中,金额较大的一些处罚包括,永和股份曾因出口一氯二氟甲烷最终抵国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被大榭海关于2017年9月处以高达79.5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3月,子公司金华永和因擅自外发税料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成品单位耗料量、擅自调换保税料件、擅自转让保税料件副产品等行为,被金华海关处以共计27.05万元的罚款。

据统计,自2017年起,永和股份及子公司在多次行政处罚中共计被罚款约150万元,虽然招股书中解释称,上述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永和股份频繁的被行政处罚也从侧面发映出公司的内控等方面可能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