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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分析
贝斯美IPO:环保企业污染“黑榜”榜上有名,旗下公司因爆炸事故遭紧急“抛弃”
发布时间:2019-09-19

(作者:云创财经)


9月5日,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IPO闯关成功,公司拟募资5.06亿用于主营业务的技术改造项目。此次登陆创业板,公开发行不超过303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

 

虽然贝斯美此次IPO闯关成功,但存在的问题依旧不容小觑。环保处罚,安全事故,财务问题等诸多问题仍待进一步的说明。

 

环保企业不环保,污染“黑榜”榜上有名

 

据企业招股书介绍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型农药医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及农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污染物。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以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为核心,建立了一整套三废处理体系。公司持续进行环保资金投入,以保障“三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过重大环保事故。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自诩专注于环保领域的企业却多次因环保问题遭到相关部门的环保处罚。

 

相关处罚如下所示:

2015 年 1 月 14 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贝斯美综合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臭气浓度超标,罚款12,500 元。

2016 年 4 月 12 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检测分析,上风向(厂区东边围墙)恶臭浓度为13,下风向(厂区西边经十一路)恶臭浓度为 26,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 20,罚款人民币 64,000 元。

2016 年 7 月 5 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检测分析,上风向(厂界东南角)臭气浓度为13,下风向(厂界西北角经十一路)臭气浓度为 23,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 20,罚款人民币 40,000 元。

2015 年 6 月 9 日,涟水县环境保护局向贝斯美子公司“江苏永安”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江苏永安排入涟水县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水收集管网的废水 COD 浓度为 936mg/L,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为:COD 浓度≤500mg/L),责令限制生产一个月,罚款人民币 6,860.50 元。

除了环保处罚以外,贝斯美还因安全原因遭到相关部门处罚。

2016 年 11 月 7 日,绍兴市上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检查,公司没有将排查到的真空旁通阀未关闭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也未将隐患情况存在的危害性及时的告知操作人员,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

就是这样一个自称专注于环保事业的企业因多次因为环保问题遭到处罚,背后隐情令人发省。不光是环保问题,贝斯美的“兄弟”公司安徽省铜陵市恒兴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恒兴化工)还因爆炸遭到贝斯美“抛弃”。

据工商资料显示,恒兴化工成立于2001年7月25日,注册资本仅500万元,法人代表为章序贤,股东有四名,分别为章序贤出资32.5万元持股6.25%外,自然人股东常乃平、杜清分别持股2.13%和1.42%,宁波千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450万的出资持有90%的股份。

公开信息显示,宁波千衍的法人为陈锋,其还是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另外贝斯美、铜陵恒兴化工、宁波千衍新材料3家公司在高层人员方面也多有重叠、

然而在爆炸事故发生一个月后,贝斯美投资将恒兴化工的大股东宁波千衍进行了紧急转让,陈峰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从时间点上来看,贝斯美此次转让显然是在为上市考虑,尽管爆炸发生在报告期内,但贝斯美在招股书中,对于这起外界反响强烈的化工厂爆炸事件,只字未提。

对赌疑云

2017年2月14日,贝斯美投资与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双方通过二级市场以协议转让方式,按照12.16元/股的价格,贝斯美投资向嘉兴保航协议转让其持有的贝斯美15.62%股份,并在入股时就上市时间、业绩等内容与贝斯美实控人陈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安排。

然而贝斯美却表示至招股书签署日各方已签署《合同终止协议》,上述对赌协议均不在产生法律效力,然而贝斯美却对对赌协议解除的时间与原因没有提及。

实际上自2016年7月贝斯美在新三板挂牌起,贝斯美已经“身负”多份对赌协议。

2015年2月,苏州东方汇富与贝斯美签署《增资协议》并出资1500万元认购公司增资后6%的股权,增资定价依据为贝斯美2015年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5.7倍。

同年12月,杭州如宏与贝斯美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向公司投资3111.11万元,增资定价依据为贝斯美2015年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8倍。

2016年3月,上海焦点与贝斯美签署《增资协议》,向公司投资1550万元,增资的定价依据则为贝斯美2015年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500万元的9.4倍。

协议中约定,贝斯美2015至2017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0万元、5500万元以及1亿元,如果贝斯美未实现业绩承诺未,增资企业有权要求贝斯美实际控制人以现金补偿。

我们还注意到,贝斯美还与苏州东方汇富约定如果贝斯美“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通过上市审批并成功实现IPO,或出现任何对贝斯美A股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的变化,则苏州东方汇富有权要求贝斯美的实际控制人,购买投资方所持有贝斯美的股份。然而同年的12月28日,贝斯美披露公告称,与苏州东方汇富以及上海焦点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并解除了各方一切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从时间节点上来看,终止协议的签署过于“蹊跷”,但贝斯美招股书中对于此事项则并未提及。

截止发稿时,贝斯美并未对上述问题回复,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