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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上市疑云 紧急调整财务数据 承认业绩不具持续性
发布时间:2021-07-08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尼电子或者发行人)以 PC/TV 摄像头的研发、制造与销售起步,持续坚持 PC/TV 外置摄像头自有品牌的运营,并向耳机产品延伸,推进自有品牌产品多元化发展。PC/TV 摄像头的核心是视频和音频技术,视频和音频产品在供应链整合、技术集成、生产工艺等方面高度融合,相辅相成。


招股书显示,2018-2020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95亿元、5.28亿元和10.84亿元,实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43.61万元、4538.81万元和18925.67万元。



从这个数据来看,发行人营收和净利润均大幅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净利润在两年间激增73倍,其利润水平更是明显偏离同业,由此引发监管对其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质疑。



在第一轮问询的时候,交易所便直接发问,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净利率分别为-1.33%、0.88%、9.25%和13.47%。报告期内,发行人PC/TV外置摄像头销售收入分别为3,703.34万元、4,353.61万元、5,718.33万元和14,171.1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0.15%、42.87%、44.05%和54.14%。



报告期内,发行人ODM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9.85%、23.62%、27.68%和29.78%,自有品牌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69%、46.40%、50.72%和58.75%。



要求发行人结合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竞争形势和发行人竞争优势,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净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披露PC/TV外置摄像头的主要应用领域、主要品牌、主要销售渠道;区分自有品牌和ODM,分析并披露PC/TV外置摄像头毛利率及其波动原因;分析并披露2020年PC/TV外置摄像头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2020年下半年销售情况、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客户稳定性、产品核心竞争力等,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ODM业务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ODM业务毛利率持续增长的合理性;结合消费电子产品降价趋势,分析并披露发行人自有品牌毛利率持续增长的合理性,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



或许是数据太过异常,关于这个问题被交易所4次追问,同一个问题被交易所4次追问,这在过往案例中并不多见,这足以说明监管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而在最后,发行人回复问询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PC/TV外置摄像头销售收入分别为4,353.61万元、5,718.33万元和60,932.7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2.87%、44.05%和52.46%。2021年以来,发行人对京东世纪、AVerMedia、奇诺光瑞等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下降较快。



随着短期需求暴增后供给结构的调整,以及新冠疫情逐步控制后社会生活恢复正常,PC/TV摄像头等远程场景产品的市场竞争者较2020年可能增加,发行人PC/TV外置摄像头高毛利率不具有持续性。



这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发行人也承认将来的业务的持续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此,交易所再次要求发行人结合2021年1-6月PC/TV摄像头销售价格、收入和毛利率较2020年7-12月环比降幅、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的具体情况等,对PC/TV外置摄像头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及高毛利率的不可持续性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结合PC/TV摄像头应用场景、发展前景、竞争对手、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课外培训行业等下游行业的最新监管政策等,分析并披露PC/TV摄像头业务未来发展趋势,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结合各产品类别收入波动情况、应用场景、行业周期等,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未来业务增长方向,发行人未来业绩是否会大幅下滑,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假设发行人业绩上市后出现大幅变动,那么将来吃亏的是谁呢?当然是散户投资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发行人的上市进程先暂缓一下,等业绩明朗在择机上市。不过,这恐怕发行人会等不起,因为对于发行人来讲,这可能是最好的时机,有可能错过就再也无法上市,毕竟发行人董事长曾经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会不会再来一次呢?



招股书显示,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吴世杰自2010年8月起投资深圳市华源轩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轩)并持有其3.64%的股份,并自2014年7月起担任董事,后于2016年6月辞任。华源轩因IPO失败,外部投资人撤回投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发行人称吴世杰投资华源轩为财务投资行为,担任董事期间从未参与华源轩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且华源轩IPO失败发生在吴世杰担任董事之前,因此,吴世杰对公司的破产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华源轩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不会影响吴世杰在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任职资格。



对此,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分析并披露认定吴世杰在华源轩破产中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判断依据,并结合吴世杰在发行人和在华源轩担任董事的时间,说明吴世杰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财务数据调整的情形。我们注意到,发行人曾在新三板挂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因更换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在新三板摘牌后对期初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调整。



交易所也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调整的具体情况、原因、会计处理,及具体调整事项的金额、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和处理情况。



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调整是否构成重大会计差错,相关内控是否有效,公司相关改进措施及实际运行效果。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意见。



如果说更换会计师就要调整财务数据,不排除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存在很大问题,才会进行调整,不然会计师也不会大动干戈。



而在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方面。招股书显示,吴南南、张静、丁宝宝 3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曾在与发行人相似业务的公司任职,离职后短期内即加入发行人。



监管也要求发行人披露发行人的技术是否来源于吴南南、张静、丁宝宝等人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与原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文章来源:投行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