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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分析
新黎明商业模式合理性存疑 新设主体谋上市却通过旧主体收款
发布时间:2023-06-01


《云创财经》 文 / 张彦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黎明”)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为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粮食酿酒、生物医药等行业领域企业提供高等级防爆电气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整体服务商,主要产品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三防产品及智能防爆设备等类别,被广泛应用于易燃易爆、粉尘、强振动、强冲击、强腐蚀、高低温、高湿、电磁干扰、宽电压输入等防护要求较高的特定场所。



目前,新黎明首发上会在即,然而,新黎明采用的业务发展商模式从而相对应产生的巨额业务费,却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其中的商业合理性也有待推敲。



业务依赖业务发展商模式



新黎明的产品应用于石油石化、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石化、荣盛石化等大型石油石化集团,招股书披露,2020年至2022年,新黎明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3745.50万元、71915.98万元、83494.69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8048.13万元、9370.05万元、11591.4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营利实现了双增长。



需要注意的是,新黎明并不是直接发展客户,而是依靠业务发展商与下游客户沟通接洽最终达成合作,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收入分别为52855.70万元、59896.26万元、72368.2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29%、83.88%、87.22%,报告期内新黎明超过八成收入来自于业务发展商协助模式,实际上,新黎明对该商业模式存在重大依赖。



就算是新黎明参与招投标,也是由业务发展商与客户协调、沟通后再由新黎明签订合同,同时,业务发展商从中收取高额的业务费,报告期内,新黎明向业务发展商支付的业务费分别为18221.76万元、19950.17万元、20839.35万元,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93.98%、94.02%、93.71%,要知道,新黎明2022年的归母净利润才11591.45万元,而支付的业务费高达利润的近2倍。



对于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模式的商业合理性,监管也进行了关注,交易所要求新黎明说明通过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的原因、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通过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的商业合理性以及最终达成销售交易价格的关系,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利益输送或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黎明的众多业务发展商中,还存在关联方,由公司原监事黄向均之妹黄向琴100%持股的江山德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成立之时,就成为了新黎明的业务发展商,报告期内,新黎明向江山德行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业务费合计高达857.08万元。



新设主体上市



成立于2011年的新黎明,实际上的发展历史最早要追溯至2001年。



2001年3月,郑振晓、李海军、黄亦江、黄贤文共同出资设立了新黎明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1年,新黎明成立,郑振晓等4人将新黎明防爆的主要业务和资产陆续转移至新黎明,不过,新黎明并未直接收购新黎明防爆的股权,目前,新黎明防爆已无实际经营但未注销,对此,交易所则要求其说明未注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未决诉讼。



然而,在新黎明防爆无实际经营后,还存在代收货款后再转付公司的情形,对此,公司解释称,公司名称与新黎明防爆相近,部分客户原向新黎明防爆采购产品,后公司投产、新黎明防爆停止生产经营后转为向公司采购产品,在支付货款时将两者账户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