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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分析
威高骨科控股股东为第一大客户 还曾涉入行贿事件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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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创财经》 文 / 张彦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骨科”)主营骨科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以及骨科手术器械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脊柱、创伤、关节及运动医学等骨科植入医疗器械细分领域。

威高骨科成立于2005年4月6日,控股股东是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学利,根据安排,此次威高骨科为威高股份(01066.HK)分拆上市。

需要指出的是,威高骨科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云创财经》IPO课题组注意到,作为医疗器械企业,威高骨科自然绕不开医疗腐败的话题,而事实上,威高骨科曾涉入多起行贿事件,此外,威高骨科的控股股东还兼任着公司大客户的身份。

控股股东兼职大客户

招股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威高骨科来自于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270.81万元、22953.05万元、41264.7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86%、18.95%、26.22%。

虽然威高骨科的前五大客户的集中度不算高,但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威高骨科的第一大客户均为其控股股东威高集团,2017年至2019年,公司向威高集团销售金额分别为4943.30万元、9307.56万元、13752.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6%、7.68%、8.74%,通过数据可见,威高骨科对控股股东威高集团的销售金额和占比正在持续上升。

威高集团既是威高骨科的控股股东,又是威高骨科报告期内的第一大客户,这样的左右手交易,即使威高骨科在招股书中反复强调了交易的合理公平,但也难以打消公众和审核部门的疑虑,结合威高骨科的情况,监管层会更为关注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其经营的独立性。

遮不住的黑历史

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至2019年,威高骨科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3.93%、37.74%、40.25%,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1.65%、26.50%、29.72%,威高骨科的销售费用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而在其详细的销售费用支出栏目中,我们注意到,商务服务费的支出一直位列销售费用中的第一大支出,报告内的金额和占比持续上升,在2019年时,商务服务费的支出已经高达33757.17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达53.29%。

威高骨科表示,商务服务费系公司为直销和配送模式的医院客户采购商务服务产生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术前咨询、跟台指导、清洗消毒、术后跟踪等, 在2019年下半年时,公司商务服务逐步改为全部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不过对于第三方服务商的具体名称,威高骨科却并未披露。

威高骨科高昂的商务服务费支出不免让人联想到其在风险提示中提及的“商业贿赂风险”,虽然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商务服务费与商业贿赂有直接关系,但是,威高骨科曾涉入的数起商业行贿案件则是不争的事实。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3年年底,原任晋江市医院副院长姚某在晋江市电力大厦对面的公交站,收受张某2为取得对山东威高骨科材料有限公司在医院采购骨科耗材时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栾某分别以扬州金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泰州祥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润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宝应县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山东威高骨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骨科材料。为了扩大业务量,被告人栾某向宝应县人民医院的骨科医生纪某1、朱某1、陈某、潘某、王某1、贺某1、仲某、鲁某1、王某2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骨科医生荆某、王某3进行行贿,行贿数额合计人民币2197660余元。

除以上案件之外,威高骨科的控股股东威高集团长春分公司还曾于2017年4月收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89.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