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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分析
紫光照明自身品牌难保 核心技术人员或涉同业竞争
发布时间:2021-02-05

《云创财经》 文 / 张彦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照明")主营工业照明设备和智能照明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工业照明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目前公司正在冲刺科创板。

《云创财经》IPO课题组注意到,作为一家即将冲刺科创板的企业,紫光照明却在上会前夕披露了一桩商标纠纷案件,而这起纠纷案件将很有可能导致紫光照明被迫改名,此外,紫光照明的核心技术人员顾启明参股的一家公司与紫光照明的业务高度雷同,公司或存同业竞争的疑云。

品牌不保

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商标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还可能会使他人认为企业在IPO审核过程中甚至过会、上市后,索赔或“勒索”有利可图,使商标问题更加复杂化,而紫光照明在1月29日的回复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中,首次披露了与紫光集团的商标纠纷案件。

紫光照明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都使用“紫光”的商标,这很容易让人以为,紫光照明是紫光集团的下属公司,实际上,紫光照明与紫光集团并没有任何关系,紫光集团作为一家知名上市企业,紫光照明的创始人在公司创立之时借用“紫光”的名义,却怎么也没有想到在日后自己上市之时会埋下如此之大的巨坑。

2020年9月14日,紫光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认为紫光照明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紫光集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对此纠纷,发审委也非常关注,上交所要求紫光照明说明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并提出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公司所涉商标、企业名称变更的具体过程及时间、成本,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进一步分析前述商标、企业名称变更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不过,紫光照明在回复中称,对于终端用户类客户,其不会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进而不存在遭受损失而需要公司向其赔偿的风险;对于非终端用户类客户,虽然其存在被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风险,但其有权主张适用《商标法》规定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进而公司需向该等客户补偿损失的风险亦较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因本案所涉事由违反销售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出具了赔偿承诺,除此之外,紫光照明还从侧面表示了已经做好了企业更名及申请新专用商标的准备,这些举措也透露了紫光照明在此商标纠纷中的心虚。

商标关乎到企业的品牌以及声誉,如紫光照明被迫放弃“紫光”的商标,那么在日后的企业发展中,公司将受到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以及损失。

存同业竞争之嫌

招股书显示,2018年5月,紫光照明引入核心技术人员顾启明,任命为智能照明开发部总监,并参与了公司智能灯控、智能视频监控等多项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研发项目。

但据工商资料显示,报告期内顾启明持有深圳市万中新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且自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担任该公司的监事。万中新科成立于2017年3月,经营范围曾包含节能监控产品的开发,这一经营项目与紫光照明的经营业务相同,这一情形或涉同业竞争之嫌,然而巧合的是,2020年10月14日,万中新科变更了经营范围,删去了节能监控产品的开发。

监管层对于同业竞争的态度,是必须彻底、干净的清理,现在很多企业为了解释和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往往从行业细分、技术细分、客户细分等 角度进行解释,认为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因此不构成同业竞争,但监管层多次强调行业划分不能过细,应关注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替代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争夺商业机会,是否用了同样的商号、商标、原料、销售渠道、经销商、供应商等,紫光照明的核心技术人员入股万中新科,万中新科却在紫光照明上市前夕离奇的删除了与紫光照明相同的经营业务,这一举动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的动机也令人怀疑。